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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到河里电鱼溺水身亡谁之过

2012年10月24日 00:57:32 来源:博白县教育信息网 访问量:575

本站1024日讯(通讯员(江滔  梁开路) 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成群小孩到河里电鱼致一人溺水身亡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830日晚,黎某与另两名未成年人黄某旭、黄某钰在黄某锋家(成年)的网吧上网。当晚约11时许停电,黄某锋召集黎某、黄某旭、黄某钰去北流圭江河新丰镇石碗嘴村河段电鱼。此时,陈某(成年)来到网吧,同去。黄某锋骑摩托车搭载电鱼工具及黎某、黄某旭,陈某骑摩托车搭载黄某钰到上述河段。到了电鱼地点后,黄某锋即先下河电鱼,其他四人在河边等待;一会儿电到河对面后,黄某锋叫在河对岸的陈某、黎某等人过对面去。黎某、黄某旭、黄某钰三人在前,陈某在后照手电筒涉水过河。过河中,黎某、黄某钰掉入深水处,黄某钰被陈某救起,黎某则已不见人影。黄某锋回村叫来黎某的舅舅黄某秦等人继续寻找黎某,约半个钟头后,黎某被发现时已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黄某锋、陈某已分别向黎某的父母黎某振、黄某妹分别赔偿了0.8万元和0.2万元。因黎某死亡的其他损失未得到赔偿,黎某的父母亲将黄某锋、陈某及其父母亲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锋作为成年人在夜晚11点多钟带领未成年人黎某等人去河里电鱼,应当预见所具有的不安全因素,并对黎某等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义务。被告陈某虽然没有直接召集黎某等人电鱼,但其中途加入并协助黄某锋搭载黄某钰一起电鱼,具有共同电鱼的意思表示,与黄某锋的行为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被告陈某亦应当预见到所具有的不安全因素,并对黎某等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的义务。但是,黎某等人涉水过河时,陈某没有制止。由于黄某锋、陈某对黎某等人没有尽到应尽的保护义务,对黎某溺水死亡均负有相应的责任。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夜晚在河里电鱼所具有的不安全因素应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其仍跟随黄某锋、陈某去河里电鱼,其也有一定过错。黎某振、黄某妹作为被害人黎某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20%责任。被告黄某锋直接召集黎某等人去河里电鱼,对黎某死亡损失10.7213万元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0.8万元,实际应赔偿4.5607万元;被告陈某对黎某死亡损失10.7213万元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0.2万元,实际应赔偿3.0164万元。黎某死亡,造成其父母精神损害,被告黄某锋、陈某应适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原告;但原告请求8万元过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黄某锋、陈某分别赔偿1.5万元和0.5万元给原告较为适宜。最后,一审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黄某锋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5607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给原告;被告陈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164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0.5万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黄某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玉林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驳回了上诉人黄某锋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该解释第十八条还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本案中,被告黄某锋明知深夜电鱼、过河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其却主动召集、搭载黎权等未成年人去电鱼,在电鱼过程中,在未确保安全以及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叫黎某等人涉水过河,导致黎某在过河过程中溺水身亡。被告黄某锋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陈某作为成年人,见到黄某锋准备出发去电鱼后,也积极响应,并搭载黄某钰一起去,在黄某锋叫黎某等人去河对面后,陈某明知深夜过河有较大的危险,但其没有阻止黎某等人过河,致使黎权过河时溺水身亡,陈某对此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黎某作为已满15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对深夜过河存在的危险性有一定认知,但其仍然冒险过河,致使本案事故的发生,黎某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由黄某锋承担50%,陈某承担30%,黎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锋、陈某赔偿黎某溺水死亡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原告是正确的。

 

 

编辑:陈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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