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项目名称: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学前教育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高中类学校(含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教育局负责初审上报。
3.行政审批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4.实施对象和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筹设民办中小学和学前教育,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筹设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和学前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筹设民办高中类和初中、小学类学校和学前教育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有产权明晰,适宜建校的办学用地,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申请材料
(1)筹设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一式3份)。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有关证明文件;属于联合办学的,要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3)拟办学校的用地计划、地址及提供办学用地的有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4)建设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复印件一式3份,提供原件审验)。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
(7)筹设办学承诺书。应包括:按申报设立时的承诺按时、足额投入建设资金;各项办学条件指标达到设置标准后再申报正式设立;因筹设期满没有达到设置标准,而审批机关不批准筹设时,所造成的资金损失和一切风险由举办者负全责等。
6.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7.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确定。
8.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9.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流程图
【项目二】项目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学前教育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高中类学校(含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教育局负责初审上报。
3.行政审批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3)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举办者的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但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5)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实施对象和范围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设立申请。
(2)申请设立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高中类学校,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筹设批准书;
②筹设情况报告;
③校舍证明材料: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能用于办学的证明,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
④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⑤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
⑥校长、教师资格证明文件,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教育厅有关处室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
⑦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
⑧符合当地教育部门制定的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
⑨如具备条件,达到学校设置标准的(不须经筹设),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5.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2)筹设批准书(复印件一式3份)。
(3)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4)学校章程,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一式3份,提供原件审验)。
(7)筹设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高中类学校需提交近3年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原件一式3份)。
6.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申请设立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高中类学校3个月。
(2)承诺办结时限:80个工作日。
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人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书面申请材料送交教育局窗口,逾期则延至下一年度审批时间办理。
7.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制定。
8.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9.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80个工作日)
【项目三】项目名称: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民办初中、小学类学校(含民办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学前教育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高中类学校(含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教育局负责初审上报。
3.行政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4)经审批机关组织人员实地查看及开会评议,提出肯定性审查意见。
(5)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
4.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理事会或董事会。
5.申请材料
(1)举办者提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2)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3份,提供原件审验)。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合并、分立、变更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4)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6.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申请设立民办初中、小学,高中类学校3个月。
(2)承诺办结时限:80个工作日。
7.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设置规划制定,变更不受学校数量限制。
8.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9.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80个工作日)
【项目四】项目名称:民办学校终止审批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分别由审批学校设立的自治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行政审批条件
(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①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③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按规定进行了财务清算。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了清偿和处置。
4.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5.申请材料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一式3份);
(2)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2份);
(4)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5)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
(6)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
6.办结时限
(1)法定时限:申请设立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高中类学校3个月。
(2)承诺办结时限:80个工作日。
7.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8.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9.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民办学校终止审批流程图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并入到以上相关项目审批中。
【项目五】项目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1.事项名称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2.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3.申请人的条件
(1)管辖范围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需具有博白县户籍或者人事档案在博白县。
(2)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3)学历条件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毕业时所持的毕业证书编号必须是以“桂师毕”开头)。
(4)普通话条件
申请人必须提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的证书,其中户口或工作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农村的非语文教学科目申报人员可放宽为三级甲等。
(5)体检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执行。
(6)专业知识、教育理论、教育教学技能条件
应届师范类毕业的,须提供教育理论学科成绩等相关材料证明。
非师范专业和师范类非应届毕业的申请人,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和面试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笔试和面试每年只在上半年各考一次,考试详情请申请人查看
“广西招生考试网”或“玉林教育信息网”发布的笔试、面试通知)。
4.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必须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 )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员要如实填写本人情况,电子申请表与纸质所填写的内容要一致。在填写完申报信息后,请核对所填写的内容无误再提交。
(2)递交材料(现场受理)
在网上受理成功之后须递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现场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前后。具体受理时间请查看在“玉林教育信息网”教师资格认定专栏(****)或“博白县教育信息网”( http://bbjyw.30edu.com/)发布的认定通知。逾期不再受理。
5.申请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②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③体检表(教师资格指定体检医院出具,原件);
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回本人,下同) ;
⑤户口簿 (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⑥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⑦普通话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⑧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届师范类毕业申报人无需提供);
⑨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提供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1份,需盖有学校公章;
⑩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吋,3.5×
⑪户口不在本地,但人事档案在本地的,须由档案保管单位出具证明。
(2)其他有关材料。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6.材料规范要求
(1)凡提交复印件证明材料的,均应交验原件,验证完毕原件退还本人。如没能提供原件的,为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则需要在复印件上盖上原件持有单位的公章。
(2)所有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
(3)材料务必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7.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1个月;承诺期限: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9.查询方式:博白县教育局:****0